一、使用仪器设备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,严防损坏、丢失。
二、因下列原因之一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者,为责任事故,应予以赔偿。
1.不按操作规程操作;
2.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技术性能进行操作;
3.擅自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,致使设备损坏;
4.实验时,由于指导老师不负责任或不服从指导老师的安排;
5.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自用者;
6.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,领、发、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;
7.其它原因造成损坏、丢失的责任事故。
三、赔偿方式和金额计算
赔偿方式以同样实物或现款均可,应根据上述损坏原因和情况,以及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决定其价格,并参考以下标准:
1.单价在200元以下低值品赔偿40~100%;
2.固定资产:单价在200~1000元赔偿20~30%;
单价在1000元以上~5000元赔偿10~20%;
单价在5000元以上赔偿5~10%;
3.因使用或保管不慎而遗失者一律赔偿100%;
4.如属部分损坏,经维修后尚能完好使用的,可按实际修理费赔偿现金。
四、赔偿处理权限及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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园林实验教学中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