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及维修管理规定
一、使用仪器设备应严格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,严防损坏、丢失。
二、因下列原因之一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者,为责任事故,应予以赔偿。
1.不按操作规程操作;
2.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技术性能进行操作;
3.擅自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,致使设备损坏;
4.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自用者;
5.其它原因造成损坏、丢失的责任事故。
三、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方法
1.申报:向实验室管理员申报设备损坏状态;
2. 填写“实验室设备维修申报表”:群文件中下载表格,并填写,提交电子稿给实验室管理员;
3. 审核:经院实验室管理组审核,方可进行维修;
4. 维修:联系厂家技术人员,进行设备维修前诊断并填写申报表中“故障原因、维修材料、维修费、维修单位”等相关信息,维修后确认设备运转正常后,将设备维修申报表纸质稿交给实验室管理员。
5. 报账:由维修方联系实验管理人员开具维修发票详细信息并进入报账程序。
四、设备设备损坏丢失及违规维修的赔偿方式和金额计算
因责任事故导致设备损坏、丢失或不按维修管理方法进行维修者,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
1. 设备损坏、丢失
赔偿方式以同样实物或现款均可,应根据上述损坏原因和情况,以及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决定其价格,并参考以下标准:
(1)单价在1000元以下低值品赔偿40~100%;
(2)固定资产: 单价在1000元以上~5000元赔偿10~20%;
单价在5000元以上赔偿5~10%;
(3)因使用或保管不慎而遗失者一律赔偿100%;
(4)如属部分损坏,经维修后尚能完好使用的,可按实际修理费赔偿现金。
2. 不经申报私自维修设备者,所有维修费用自理。
园林实验中心 2018年11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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